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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物品是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每个使用者都应掌握其性能及使用方法,爱惜仪器设备,若有损坏丢失,应按其情节轻重进行赔偿。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不听从教师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由指导教师认定后,按仪器设备原价赔偿。贵重仪器损坏时赔偿,须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二、不按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原价赔偿。贵重仪器损坏时,应出具报告报设备科转请院领导批示。

三、在实验时不慎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赔偿原价的40%至全部,或支付修理费的20%至全部。

四、对私拿他人仪器以及仪器损坏不及时通报者,一经发现加倍赔偿。

五、学生接到赔偿通知后,应及时将赔偿金交给实验室,实验室应将赔偿金并入维持费管理使用。

六、实验教师、实验员应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认真做好赔偿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