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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科研物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10 浏览次数: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和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教备〔1990013 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科研物资(含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等,以下简称教科物资)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科物资管理是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管理工作的目的在于优化配置、物有所管、物尽其用,提高教科物资的完好率、使用率,保证国有财产所有权不被侵犯,充分发挥物资的整体效能。

第三条教科物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计划、论证、购置、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我校教科物资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产权归学校,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各分管单位实行定期清点,年终盘存,并向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教科物资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一级管理由设备管理处负责,二级管理由有关处级单位负责,三级管理由各实验室、研究室、教研室等建制单位负责。

第七条一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与落实本院有关的管理办法;

2. 组织全院物资计划编审和统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3. 负责组织教科物资的计划、论证、采购;

4. 加强教科物资的日常管理,保障教科物资的供给;

5. 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教科物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6. 负责全院教科物资的维修任务,保证教科物资的完好率;

7. 负责全院教科物资的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评估、调配;

8. 接受学校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 二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 负责制订本部门教科物资管理规章制度;

2. 负责统计、汇总、审核所属单位教科物资购置计划并上报学院主管部门;

3. 负责所属单位教科物资使用人员的管理;

4. 按规定定期汇总、统计、上报教科物资管理信息;

5. 负责对教科物资使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 协助学院主管部门搞好教科物资的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评估、调配工作;

7. 接受院系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三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物资管理的条例、办法和制度,搞好教科物资管理工作;

2. 设专人负责教科物资的账务管理、物资管理工作;

3. 拟订本单位教科物资的购置申请;

4. 负责所管教科物资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维修工作;

5. 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物资管理工作信息;

6. 建立健全教科物资管理档案;

7. 组织教科物资使用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教科物资的使用效能。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各级物资管理机构应按时编制教科物资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教科物资使用计划应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科研计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计划审批程序

l. 在定额范围内的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汇总、审核,报设备管理处审批。

2. 单价在 800.00 元以上固定资产计划一般应编入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备管理处组织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小组”论证,报“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废旧设备处理领导小组”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设备管理处实施。个别教学急需的单价在 800.00 元以上(购置总额在 3 万元以下)固定资产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计划,院、系、部、处汇总后报设备管理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设备管理处落实。

第四章 采 购

第十三条采购原则

1. 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2. 要本着对学院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诚信的原则按有关程序进行采购,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采购纪律;

3. 采购工作原则上由设备管理处负责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实施;

4. 根据教科物资的价格、性能、数量不同分别采用集体采购、竞购、招标等形式;

5. 采购人员由设备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室、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等组成;

6. 采购教科物资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第十四条 采购程序

1. 教学、科研急需的零散、少量(总价在 3000 元以下)物资经批准后可以直接由市场采购;

2. 3000 元至 30000 元的批量采购应采用集体采购或竞购等形式进行;

3. 3 万元以上的批量采购应采用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协商议标)形式进行;

4. 所有形式采购的物资必须由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仓库管理

第十五条为加强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备管理处设立仓库存放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设立专门的危险品仓库专库管理。

第十七条物资仓库的常备物资要有储存定额,防止积压。

第十八条所有入库的物资必须经过验收,经验收入库的物资,要及时办理记账、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仓库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应根据物资分类和性能特点妥善保管。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谨防火灾、盗窃、潮湿、霉变、虫害等损失。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未经批准不得发放、外借任何物资。

第二十一条仓库保管人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库存各种物资的数量、质量和性能等,做到学期末清点,年终盘存,以备及时上报和制订采购计划。

第六章 教科物资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领取的教科物资,必须按物资的分类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应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要按规定使用,使用人员应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二十五条大型精密仪器必须专人保管,专人操作,全校共享。使用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必须按使用说明书制订操作和保养制度,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及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积极开展对内、对外服务,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第二十六条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物资管理人员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时(包括离职进修学习、出国、调离、长期生病、离退休等),必须办理移交手续,重新安排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的改装,须经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所有教科物资均属学校财产,使用单位无权转让或买卖,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到校外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将免税仪器设备对外转让。

第二十九条二级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部门的物资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设备维修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或损坏)要做好记录,及时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要经常进行保养和力所能及的维修,保持仪器设备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三十二条一般低档(1 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处根据情况指定校内专业人员负责维修或联系供应厂商维修,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人员维修。

第三十三条精、贵、稀仪器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设备使用人员应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随机监测,有计划地定期停机检查、维护,发生故障必须邀请厂商或专业人员维修,不准擅自拆卸、修理。

第三十四条维修经费及管理

1.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由设备维修专项资金支付。

2. 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由科研经费支付。

3. 用于创收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创收的隶属部门支付。同时用于教学和创收的仪器设备,创收部门必须按规定上交仪器设备折旧费,其检修费由所属部门经费支付。

4. 其它各部门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原经费支出部门定额经费中结算。

第八章 报损、报废

第三十五条报损是指因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损毁、丢失及各种原因造成呆账、死账,必须进行资产处置者。仪器设备的报损按以下程序进行:

1. 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设备管理处组织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科研废旧设备处理论证小组”论证,报“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废旧设备处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 价值在 1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设备管理处组织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科研废旧设备处理论证小组”论证,报“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废旧设备处理领导小组”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报废指仪器设备经使用多年后,经科学鉴定已无维修、使用价值,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仪器设备的报废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单价在 1 万元(或批量在 5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设备管理处组织“教学科研废旧设备处理论证小组”论证, 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 单价在 3 万元(或批量在 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设备管理处组织“教学科研废旧设备处理论证小组”论证, 报“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废旧设备处理领导小组”审批,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 单价在 3 万元(或批量在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设备管理处组织“教学科研废旧设备处理论证小组”论证, 报“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废旧设备处理领导小组”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 奖 励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奖励制度。不定期举行物资管理评奖活动,表彰先进,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三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表彰奖励。

1. 热心物资管理,服务主动,工作踏实,受到主管部门和群众好评的物管人员。

2. 对物资管理工作或管理体制提出较大的改革,经论证确定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3. 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坚持技术革新,取得较好经济效益者。

第十章 惩 处

第三十九条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属责任事故。对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分别情况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因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属技术事故。对技术事故要进行科学分析,总结经验,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并分别情况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

第四十一条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凡达不到年使用率 l/2 ,全部调出,另行分配或集中管理。

第四十二条不经批准擅自外借公物者,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擅自出卖实验物资者,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以前规定凡与本条例精神不一致的,应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