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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0 浏览次数: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危险物品的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使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三条 剧毒危险物品是一种特殊物品,既是教学科研工作不可缺少的实验材料,又具有随时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我校使用剧毒危险物品的面宽、点多、量少、分散,使用时间短,保管时间长,过手人员多,容易出现漏洞。因此,要求使用剧毒物品的实验人员和各级领导,必须随时保持高度警惕,严格管理,保证绝对安全。

第二章 剧毒物品的采购

第四条 学校的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供应、统一回收销毁。实验室管理科是学校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计划、采购、储存、供应、回收销毁的唯一主管部门;保卫部对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供应、回收销毁等环节负有监管职责;科教科对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负有监管职责。教学院系负责人及实验室主任负责审查教学、科研使用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购买的必要性,并对购买数量进行审核,对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每次采购按一个学期用量安排,不超购超贮,使用单位每年5月份及11月份填报下学期度使用计划。计划要有科室主任和教学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方有效。

第六条 对于学年计划外临时须使用的剧毒物品,要将手续齐备的使用计划在使用前两周提交到实验室管理科,以便于安排采购供应。

第七条 采购剧毒物品必须由两名持证人员同时专车前往或由供货单位送货上门,由两名持证人员接收。

第三章 剧毒、危险物品的贮存

第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条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以下,通风良好。

第十一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三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四条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各实验室必须对化学危险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登记,每次使用以后都必须由实验室主任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如氧气不少于2 Kg/m2)。否则,空瓶被供气单位拒收或罚款时,一切由使用人负责。

6. 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无瓶帽则不予充气。

第十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 剧毒、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实验项目的需求,精确计算每一次实验中各种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量,原则上随用随领。领取要适量,即以一次实验用完为准。使用后,因特殊情况有剩余的,须及时清退回库,并与仓库办理寄存手续,不得私自保存,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使用单位和部门必须指定专人领取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并在领取时指定专门安全员陪同。领取化学危险品,凭实验室主任、教学院系负责人签发的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化学危险品审批申请表到学校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条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台帐,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尤其是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的使用台帐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保存制度,坚持随用随领,剩余的要及时清退。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品不得存放在使用单位过夜,确因工作需要留置的,必须经保卫部批准,并购置保险柜存放。任何人不准私自将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园或带回家保存。

第二十二条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不允许单独操作。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有实验设计、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完整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安全员及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对使用全过程进行监控,实验室管理科 、保卫科要定期抽查。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危险品使用申请单

  

领用

单位

领用人

实验

项目

领用

数量

单位

实际用量

剩余数量

实验

负责人

存放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