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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精密贵重仪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5 浏览次数: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开发设备功能。扩大使用范围,积极开展技术协作,专管共用或共管共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医疗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我校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均为学校财产。应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购 置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国家科委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中的仪器设备。(附件一)


()单价在三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单价虽不足三万元,但总价超过三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单价虽不足三万元,但属稀缺的进口仪器设备或同类仪器设备。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


()申请购买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根据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经费的可能性,优先保证复盖面宽的学科专业和具备使用条件的科室及实验室。


()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杜绝不必要的重复购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全面掌握该仪器设备的国内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向,对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质量精度的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等综合效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择优选购。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第九条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管理科及时约请使用单位、资产办、审计等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口设备必要时还要请国家商检局派人参加)共同开箱验收,并详细记录,写出验收报告。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的不予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错货、缺货、损坏等情况,要妥善保管,并抓紧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


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使用单位应抓紧安装调试,如系外商负责安装,使用单位应派专人协助,并注意把好质量关。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购置仪器设备时,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根据操作和维护难度,制定出简明扼要的操着规程和维护技术措施,并切实严格执行,确保仪器设备正常投入使用。对任何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十二条新购进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制定操作规程,挂在醒目之处。


第十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专管共用,协作共用的原则,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下,尽可能与校内其他单位,校外科研开发单位协同开发,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有限的科技先进性周期内,开发、利用、创造科技成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取得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五条在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接受专管单位的检查与指导,并及时做好记录备查,凡是能用一般仪器进行的实验,且能达到预期结果的,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如因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要按情节轻重,处以赔偿,罚款或其他处分。


第十六条为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精密性能,应定期检验、计量、核定,对于精度和性能下降的,要采取措施,设法恢复到原有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如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并写出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必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实验室管理科审批后方可修理。


第十八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未经实验室管理科批准,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如确实需要开放新功能,改造老设备,研制新产品而拆改时,事先应做好论证和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经费预算,经系、部和实验室管理科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及施工报告整理归档,并到实验室管理科办理帐、卡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逐台由实验室负责建立技术档案,由校档案室统一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订货合同、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等,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单位可借阅或复印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进行自考核工作,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年度定期考核,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贵重仪器设备考核的主要内容:


1)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目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时数;


2)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3)完好率和运行环境的良好程度;


4)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


第二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全年定额开机时数为:仪器仪表类通用设备1400机时,专用设备800机时,机械类设备800机时,全年开机时数达到60%为及格定额,低于1/2的停止配备。对考核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要给与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对仪器设备使用率低、专管共用差的单位,将进行批评,对一贯不执行专管共用、仪器不发挥效益,学生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后果的,学校将酌情收回仪器,重新进行分配托管,对当事人进行批评、处罚。


第五章 报损和报废


第二十四条 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专用人应尽快报所在单位领导和实验室管理科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承担经济责任。隐瞒不报,要加重处罚。不管是自然事故或人为事故,都要记录入档。


第二十五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的《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报废流程: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精度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设备,可降为一般设备,降级手续同上。


第二十六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附件一:


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顺磁共振波谱仪


16.气相色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图象分析仪


23.超速离心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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